原告:薛思文,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原告薛思文与被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思文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代理审判员孙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