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汕头市梦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南坤,总经理。        

原告徐金兰与被告汕头市梦爽制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