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福建省广福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潘溪镇湖林。法定代表人林型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福建省广福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强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