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
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1号303室。
原告杨瑞诉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瑞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娜
原告:杨瑞。
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1号303室。
原告杨瑞诉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瑞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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