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

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1号303室。        

原告杨瑞诉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瑞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