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晶。

被告李永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晶与被告李永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晶负担。

审判长李孔辉审判员黄仕钦人民陪审员朱锦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