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晶。
被告李永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晶与被告李永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晶负担。
审判长李孔辉审判员黄仕钦人民陪审员朱锦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斌
原告曹晶。
被告李永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晶与被告李永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晶负担。
审判长李孔辉审判员黄仕钦人民陪审员朱锦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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