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振华,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陈伟,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梅翠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杨
原告:刘振华,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陈伟,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梅翠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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