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振华,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陈伟,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梅翠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