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靖。

被告陈仕标。

本院在审理李靖诉陈仕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靖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仕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靖申请撤回对陈仕标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靖撤回对陈仕标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靖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丁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