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新,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程州,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崔新诉被告程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新负担(已付)。审判长范卫民审判员陈亮审判员崔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潘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