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男。
被告:深圳帝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求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帝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唐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丹
原告:曹军华,男。
被告:深圳帝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求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帝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唐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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