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晓红。

被告厦门华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457号402室B单元。法定代表人苏文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审理了原告严晓红诉被告厦门华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晓红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华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严晓红承担。        

审判员杨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卢婷住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