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石狮市哲森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7741704XW,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中圳路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董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东与被告石狮市哲森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东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