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怀仁县糖葫芦大药房,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仁里路36号。法定代表人:鲍善洋。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怀仁县糖葫芦大药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陈东东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陈东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东东负担。
审判员童建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