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琰方,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告:方云,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琰方诉被告方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琰方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崔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郎梦佳人民陪审员徐贵林人民陪审员朱田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