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新彬,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上海麦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新彬与被告上海麦货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时新彬负担。         审判员唐灿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