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世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兴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通过网络平台向上诉人购买商品,并以快递形式进行商品的交付,约定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泽德花园西门,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渊志刚

审判员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