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志伟,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徐鹏程,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崔志伟诉被告徐鹏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志伟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志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志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晋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