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男,1987年2月16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谭满春,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祁东县洪桥镇。

原告李兵与被告谭满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兵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兵负担。审判员田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冯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