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上诉人王莉因与被上诉人黄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74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莉上诉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且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按《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淘宝平台与其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案系淘宝用户之间的纠纷,故该协议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被上诉人于一审提交的“淘宝”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和中通快递邮单,可认定涉案收货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帆审判员胡剑代理审判员麦闻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陈睿书记员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