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大网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西里9号楼1404室,法定代表人:马斌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蕾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中大网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
审判长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章银凤
人民陪审员王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