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俊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万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龙士路XXX号XXX层。法定代表人:魏建。

原告胡俊峰与被告上海万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胡俊峰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莞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