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柏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漆国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柏成与被告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柏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柏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潘柏成负担。

审判员侯骏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邹正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