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城西南路XXX号。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花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红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廖桂萍。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花红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