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猛,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

被告:袁海庆,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居民,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赵猛与被告袁海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赵猛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婷书记员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