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赵世超,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晓雨与被告赵世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审判长黄葳人民陪审员朱兆喜人民陪审员刘兰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朱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