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金晓明,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苏炯与被告金晓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苏炯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长洪华娇人民陪审员倪五洲人民陪审员马震球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