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伟贤,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陈蔚文,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执行人汪伟贤与被执行人陈蔚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5812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自2016年5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37元、执行费3205元。        

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