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许建伟。

原告王海与被告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