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蔺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蔺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