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任双双,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任双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昌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审判员史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