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葛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葛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琳
原告:于宗熊。
被告:葛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葛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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