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葛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葛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