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鑫泽,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裘佳途,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原告李鑫泽与被告裘佳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鑫泽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鑫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徐晗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