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志波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55号原告:冯志波,男,汉族。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波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波以被告已妥善处理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波负担。

审判员张惠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根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