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飞,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黄婷,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飞与被告黄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程飞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此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思思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