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延雷。

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雷诉被告海尔集团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尔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原告陈延雷负担。审判长李功成人民陪审员王向芝人民陪审员宋道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