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剑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剑波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剑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成文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