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昌全,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谢国瑜,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韩昌全与被告谢国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韩昌全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刘文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