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昊朗,居民。

被告耿亚楠,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昊朗与被告耿亚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孙昊朗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昊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昊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程玲玲人民陪审员马丽人民陪审员姜有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