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莉,女。
被告山东泰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莉与被告山东泰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洪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姣
原告任莉,女。
被告山东泰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莉与被告山东泰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洪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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