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怀东。
被告:夏福顺。
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
审判员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
原告:李怀东。
被告:夏福顺。
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
审判员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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