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怀东。

被告:夏福顺。

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

审判员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