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高东,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肖小姣,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韩高东与被告肖小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韩高东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高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韩高东负担。审判员杨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