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东奇,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东海县贝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振兴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东奇诉被告东海贝朗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东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吴良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孙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