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霞,女,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被告:郭宏妍,女,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彭霞与被告郭宏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彭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彭霞承担。审判员何雪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朱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