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琴,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徐金兰之子)。

上诉人郭玉琴因与被上诉人徐金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9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玉琴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郭玉琴住所地,本案应按此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标的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案收货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郭玉琴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郭玉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妮审判员郭勇代理审判员张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