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城西南路XXX号。

被告:浙江红石梁集团济公家酒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飞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浙江红石梁集团济公家酒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徐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