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明杰,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倩,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纪明杰与被告朱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纪明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纪明杰负担。审判员杨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