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彦南

被告:谢伟平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安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谭彦南,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谢伟平,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彦南诉被告谢伟平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彦南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彦南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彦南负担。

审判员陈先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