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忠安。

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忠安诉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殷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国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唐忠安为其子唐果乘车安全需要,决定通过网络形式购买儿童安全座椅一个。为此,唐忠安通过天猫平台,在时殷母婴专营店选购了汽车安全座椅一个,品牌为“童佳贝贝”,厂商型号为:TJ602,该款座椅原价1288元。其中,天猫购物平台页面显示:1、该产品为CCTV创新科技力推安全座椅,CCTV创新科技生活早参考;2、适用最权威德国认证602。2016年3月23日,该款安全座椅举行了优惠活动,优惠价为698元,唐忠安于当日拍下该款安全座椅,并支付了货款698元。2016年3月26日,唐忠安收到了安全座椅。2016年4月8日,唐忠安向时殷母婴专营店反映其在天猫购物平台使用了“最权威认证”等极限词,要求时殷专营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三倍赔偿,时殷母婴专营店未予同意。此后,唐忠安又以此为由向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时殷公司称其并未使用极限词不同意接受赔偿,但承诺唐忠安可按相关流程进行退货退款,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了调解。此后,唐忠安收到了该安全座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发票载明的购买方为:唐忠安,销售方为:时殷公司。收到发票后,唐忠安以时殷公司无法提供“央视推荐证书”和“德国最权威认证证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时殷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时殷公司承担三倍赔偿金2094元及交通费500元,但时殷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关于天猫购物平台页面显示的“该产品为CCTV创新科技力推安全座椅,CCTV创新科技生活早参考”,本院经查询时殷公司提供的视频链接,该视频为央视对安全座椅的介绍及使用安全座椅的优点,从视频中看,央视CCTV创新科技并未明确推荐该款安全座椅,时殷公司也未提供央视推荐证书等其他推荐材料。关于“适用最权威德国认证”,时殷公司称其有认证证书,但其向本院提供的是打印件,且该打印件并不符合认证证书的形式要件,时殷公司并未提供认证证书的原始材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时殷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产品实际情况与其在天猫平台中对该产品进行宣传的情况相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唐忠安在本案中要求撤销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关于安全座椅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因分别返还,唐忠安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唐忠安系消费者,时殷公司系经营者,因时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唐忠安要求时殷公司赔偿三倍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系由时殷公司的欺诈行为所致,唐忠安在本案中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产生了交通、打印费等费用,但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唐忠安确因本案而产生了一定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唐忠安与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关于安全座椅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唐忠安货款698元,原告唐忠安将安全座椅(型号为TJ602)退还给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忠安损失20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忠安因本案产生的交通、打印费损失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唐忠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时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国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