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上海市南佳北丽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诉被告上海市南佳北丽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瑞负担。

审判员李建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