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上海古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40C。法定代表人:饶指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上海古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吕春旭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春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春旭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建宏人民陪审员袁文彩人民陪审员李启忠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