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玮蘋,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向梦,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玮蘋与被告向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玮蘋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玮蘋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玮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原告吕玮蘋负担。
代理审判员华筱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楚楚(代)